黔南州建筑行业协会协会章程
黔南州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黔南州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Qianna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QNCIA。根据贵州省建筑业协会章程相关内容,结合黔南州建筑领域实际,依照《建筑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协会是黔南州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筑施工和科研的企业、事业、院校等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州性行业组织。是在黔南州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联合建筑界各方面力量,坚持双向服务,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从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会员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设在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开发区枣园小区枣园宾馆二楼黔南州建筑业协会办公室。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七条 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八条 本协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本协会健康发展。
第九条 本协会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廉政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协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政府组织对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的探讨,接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国有建筑企业改制及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二)协助政府建筑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加强行业管理,接受委托协办建筑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学习、培训以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的具体工作。
(三)引导和推动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发展横向联合,推广会员单位企业改革和经营管理的先进经验,推进建筑业的经济技术合作与进步,承办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表彰和奖励优秀项目经理、和先进企业,并向省建协推荐。
(四)采用各种形式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培训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协助企业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和现代化管理办法,贯彻ISO9001系列标准,推动企业素质的提高,组织全州建筑工程质量评选,向省建协推荐。
(五)加强州内外、省内外建设信息交流,开展企业诊断与咨询服务,办好会刊,编辑、整理行业有关资料、文献。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积极反映会员单位的困难和问题,在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
(七)发展与全省、全国各地建筑业协会和国外民间社会团体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八)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九)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会员单位和上级或兄弟社团组织的委托事项。
(十)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学习和交流活动及召开相关会议。
(十一)组建各种与本行业相关的专家库。
(十二)协会固定资产的租赁及销售资料。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团体会员:凡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与建筑业相关的行业组织,承认本会章程,自愿交纳会费,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同意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二)单位会员:持有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在黔南州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等建筑施工和科研的企业、事业、院校,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交纳会费,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州建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自愿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发给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的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1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1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4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州民政局审查批准,并报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会员单位人员;
(二)领导干部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会员的吸取和除名;
(十二)决定本协会顾问、名誉会长的聘用;
(十三)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四)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与会员代表任期一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但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会长认为有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且领导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与理事任期一致。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会长认为有必要或1/3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且设会长1人、副会长7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组织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三)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
(四)检查和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
(五)审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
(六)向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和机构设立、人员任免;
(七)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六章 罢 免
第四十三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代表签名的提议函;
第四十四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协会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补 选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协会常务理事。
第四十六条 召开常务理事会进行补选的,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常务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四十八条 补选理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十九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 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正常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及协会的实际工作情况执行。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离、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的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管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十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