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建设工程技术专家专家库管理办法

黔南州建设工程技术专家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黔南州建设工程专家技术服务活动,发挥行业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家是指经黔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在建设行业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能够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我建设行业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的高级专业人才。

第三条 黔南州建设工程专家库由黔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一建设管理,具体工作委托黔南州建筑业协会实施。

第二章 专家库建立

第四条 根据我建设行业管理工作涉及的专业领域,综合专家库设置为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装配式工程、优质工程、优良工地、建筑工业化、建筑节能、建设工程检测等专业。根据工作需要,可增设综合专家库专业类别。

专家库内各专业类别的专家可分为普通专家、资深专家。

第五条 综合专家库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级技术职称 5年以上,年龄65周岁以下(资深专家70周岁以下);

(四)资深专家应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3年以上或高级技术职称10年以上,且担任过一级/二级(甲级/乙级)及以上资质企业的总工程师、工程副总经理,或获得过级工程奖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或行政事业单位、国资公司主要技术骨干,专家经历较丰富,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第六条 综合专家库专家申请程序:

普通专家、资深专家均可采取单位推荐或者个人自荐方式申请加入专家库。申请人应如实填写《黔南州建设工程专家库入库专家申请表》(详附表,可从黔南州建筑业协会官网下载),并将本人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注册资格证书及相应专业的业绩证明、论证报告(成果)等材料复印件装订成册(原件备查)报送黔南州建筑业协会初审合格后,报请市建设局认定无疑义的,由黔南州建筑业协会颁发文件和聘书,录入黔南州建设工程专家库。

申请人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和专业技术水平,可以申报不超过4个专业类别的专家资格(高级技术职称不超过6个)。同一单位(企业)入库专家原则上不超过5名(其中一级及以上或综合资质企业可放宽至8名),特殊专业可增加1-2名。

第七条 专家聘期一般为三年,聘期届满仍具备入库专家条件并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三年。

第八条 专家权利:

(一)接受专家论证、咨询聘请,担任专家组成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论证和咨询事项独立地发表和保留专家论证意见;

(二)就论证和咨询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当事人提出澄清或说明,并作书面记录;

(三)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检举揭发技术论证事项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

(五)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学习交流;

(六)接受主管部门表彰和给予相应待遇;

(七)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九条 专家义务:

(一)按时客观、公正地参加技术论证、咨询、检查活动,提供真实、可靠、独立的评审、咨询和检查意见,并对所提出的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严格遵守评审和咨询工作纪律,按照规定接受专家费用(因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需要抽取的,不得接受有碍于公正、公平的礼物或礼金)。未经许可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和咨询等具体信息;

(三)发现建设管理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恶意串通或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受委托接受有关方面对建设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五)签署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职责任书;

(六)不得擅自以本办法规定专家名义开展评审和咨询活动。涉及有回避事项的技术论证和咨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

第十条  综合专家库按照“自愿、开放、流动、择优”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黔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调整专家库各类专家人员,不定期增补、解除专家资格。

第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并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三)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事件结果的;

(四)擅自以本办法规定的专家名义开展评审和咨询活动;

(五)弄虚作假骗取专家库专家资格的;

(六)评审或咨询意见明显违反建设管理政策规定的;

(七)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

(八)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由于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专家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黔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黔南州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开展专业技术培训等有关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如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整修改的,本办法相应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黔南州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