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建设工程技术专家专家库管理办法
黔南州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专家库制度,保证专家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工作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黔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专家库由黔南州建筑业协会按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第四条 黔南州建筑业协会、黔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其所建专家库及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标专家的具体工作活动。
第五条 黔南州建筑业协会、黔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建的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专家资源共享。
第六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评审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人;
(二)有满足评审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审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专家入选评审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组建评审专家库的黔南州建筑业协会,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公示。
组建评审专家库的黔南州建筑业协会,可以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必要的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条 组建专家库的黔南州建筑业协会,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专家工作的具体情况。
第十一条 黔南州建筑业协会,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停止担任评审专家,并从专家库中除名。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黔南州建筑业协会聘请,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审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 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 有与自身有直接关系和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 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关系人,不得收受关系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评审文件的评审过程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 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的项目的评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评审;
(四)私下接触关系人;
(五)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六)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七)评审委员会成员收受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八) 连续三次不参加评审工作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黔南州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